我如何离婚
我可以做一个财产清算吗?那么关于资产呢?
离婚
如果您在海外结婚,您可以在澳大利亚申请离婚,前提是您可以向法院证明您在澳大利亚永久居住并且您已经与您的配偶分开生活至少 12 个月且没有合理的机会可以复合。这有可能是住在同一个房子里,但是在同一个屋檐下分开居住。
要申请的话,您需要填写离婚申请表,并将其连同您的结婚证复印件一起提交给法院。 如果证书是其他语言的,您需要提交一份英文翻译以及翻译人员的宣誓书。
宣誓书必须列出他们翻译的资格,并附上结婚证原件和结婚证翻译件的复印件。
提交文件时需要支付申请费。您可以自己填写申请表,也可以请律师为您填写。您可以单独申请,或者您和您的配偶可以联合申请。
如果要符合申请条件,您和您的配偶:
or
必须将澳大利亚视为您的家并打算在这里无限期居住,或者
必须是澳大利亚居民,或者
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通过出生、血统或者授予公民身份)或者
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并在提交申请前已经在此居住了12个月
并且
已经分居至少12个月零1天,包括在同一屋檐下分居。
财产结算和资产
关系破裂后如何处理资产的问题是一个常见问题,尤其是在这些资产位于不同国家的情况下。
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决定在分居时如何分割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
有许多考虑因素需要考虑,例如:
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应该有任何改变;
确定双方的净资产池;
确定双方的财务和非财务贡献;
评估各方未来需求等各种调整因素;以及
考虑财产结算提议的实际效果和结算对双方是否公平和公正。
如果您在海外拥有资产,则在您与前配偶或事实上的伴侣之间的任何财产结算中,如果您的关系破裂,通常会考虑到这些资产。
“财产”一词在 1975 年《家庭法》第 4 条中被定义为“这些当事方拥有或该当事方(视情况而定)有权拥有的财产”。该定义几乎没有限制可算作“财产”的法律利益类别。因此,法院提供了更准确的定义。
如果您或您的前伴侣在海外有资产,即使您认为您的配偶无权拥有该资产,或者您认为外国司法管辖区不会采取任何通知澳大利亚法院将如何处理或谈论此事。
法院有权根据《家庭法》第 31(2) 条对国际资产下达命令,该条规定法院的管辖权“可针对澳大利亚和领土以外的人或事物行使”。
披露义务
在根据《家庭法》进行的任何财产和解程序中,您有义务全面、坦率地披露您的财务状况,包括您拥有的资产和财务资源(例如获得海外养老金的权利)。
这延伸到您在海外可能拥有的资产或财务资源。
如有需要,您可能还需要出示证明文件,例如相关物业的业权记录副本、估价等。
不披露海外资产可能会让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别无选择,只能撤销和解协议或最终财产令,并重新开启诉讼程序。不披露是欺诈。
管辖权问题
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外国资产与澳大利亚资产相比很重要,则可能会出现关于应适用哪个司法管辖区(即澳大利亚司法管辖区或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问题。
在处理与财产诉讼有关的国际家庭法事务时,两个主要问题是:
如果当事人是澳大利亚居民,即使一方或双方可能不是澳大利亚公民,诉讼程序通常在澳大利亚法院处理。
管辖权和适当的法院通常由“最密切联系”测试确定,这意味着分居或离婚双方的联系最密切的国家(即他们的大部分资产所在的国家)。
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可以就海外司法管辖区的财产作出命令。
但是,澳大利亚家庭法院作出的财产和解令可能不会在海外司法管辖区自动得到承认和执行。
因此,在执行跨国财产结算令可能会遇到问题。
出于这个原因,在处理这些资产时,包括假设它们已被适当披露的外国资产,最好的方式是在整体结算中将各方的所有权和价值进行调整,而不必通过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可能不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命令来实际处理这些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