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祖父母对孩子权利的重要性,澳大利亚的《1975 年家庭法法案》第 65C (ba) 条明确允许孩子的祖父母申请孩子的育儿令。
育儿令涉及谁对孩子负有父母责任,孩子将与谁一起生活,以前称为“监护人”,以及孩子可以与谁共度时光,称为“接触”。 祖父母的接触安排可以是面对面的,但也包括电话、面对面和其他形式的交流。
在申请育儿令之前,祖父母需要参加家庭纠纷解决以尝试解决育儿问题,除非因虐待儿童或家庭暴力而获得豁免。
在考虑是否批准育儿令时,《家庭法》(1975 年)第 60CA 条规定,法院的首要考虑是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该法第 60CC 节列出了法院在确定什么最符合儿童利益时考虑的因素。
有很多因素,例如:
需要保护儿童免受伤害;
在第 60CC (3) 条中列出的其他考虑因素中特别提到了祖父母,例如法院将考虑儿童与包括祖父母在内的其他人的性质和关系;
任何安排的改变都会对孩子产生影响;
父母和祖父母满足孩子情感和心理需求的能力;
孩子的观点、年龄和成熟度。
祖父母可以申请孙子女的监护权,但是这些法令通常仅在父母之一或父母双方没有能力照顾孩子或孩子已达到被认为足够成熟可以表达意见的年龄时才批准。
祖父母可以提出的其他申请是与孙子共度时光。其结果将取决于父母与祖父母之间关系的性质,以及法院认为什么最符合儿童利益的因素。
如果父母一方申请时间,而祖父母是该方的父母,有时支持父母的申请而不是发出您自己的时间申请可能是有利的。这样做的原因是您成为诉讼程序的另一方,因此您可能会与您自己孩子竞争他们孩子的时间安排。每个案子情况都不同,您应该寻求法律建议以考虑您的选择。